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佳集团有限公司((略))。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佐敦道德兴街X号兴富中心X楼X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某骏、杨某某,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汕尾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X路X号。
负责人:陈某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孟禾、王某,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香港天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天安大厦X号。
原审被告:广州市天利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之三第X层。
上诉人天佳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汕尾分行、原审被告香港天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广州市天利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穗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穗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宇
代理审判员李继
代理审判员韩海滨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苏智丽
书记员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