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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天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与中国银行汕尾分行与天佳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3-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5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佳集团有限公司((略))。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佐敦道德兴街X号兴富中心X楼X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某骏、杨某某,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汕尾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X路X号。

负责人:陈某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孟禾、王某,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香港天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天安大厦X号。

原审被告:广州市天利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之三第X层。

上诉人天佳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汕尾分行、原审被告香港天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广州市天利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穗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穗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宇

代理审判员李继

代理审判员韩海滨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苏智丽

书记员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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