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濮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
负责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副主任。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7)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濮中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7)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祁安民
审判员张林安
审判员高卫东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