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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县胡某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濮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

负责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副主任。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7)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濮中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7)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祁安民

审判员张林安

审判员高卫东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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