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乙,男,汉某,务某,
申请人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务某系刘某乙之妻。
申请人刘某乙、丁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某乙、丁某诉称,申请人于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刘某乙发。申请人此后未再生育。1990年,刘某乙发结婚,后其妻因难产死亡。不久,家中发生火灾,房子被烧毁,刘某乙发便对生活感到非常绝望,于1992年离家外出打工。从此,刘某乙发再也没有回过家。申请人经多方查找,也毫无刘某乙发的音信。现在申请人已年老,生活极困难,已无力再找,只好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乙发死亡。
经查,刘某乙发系申请人刘某乙、丁某之子,于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所为会昌县X村新高坝,身份证号为(略)。刘某乙发于1992年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经多方查找,一直无刘某乙发的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月25日发出寻找刘某乙发的公告,并送达给西江镇人民政府、会昌县公安局西江派出所、西江镇X村委会等单位。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某乙发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刘某乙发于1992年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近20年,故其父母刘某乙、丁某申请宣告刘某乙发死亡之请求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某乙发(身份证号:(略))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卢春来
审判员周某勇
代理审判员郭云生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许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