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何某(又名何X)。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原告朱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安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1987年我与被告认识,不久便与被告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生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现在均已成人,我与被告自结婚以来,经常发生矛盾,最为严重的一次是被告将我肋骨打断,致我长时间生活不能自理,我于2001年离家外出打工,我们之间分居长达十多年时间,被告对我和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我们之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于2011年6月向法院起诉,法院动员我撤诉,但被告仍无和好行动,我现在再次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何某辩称,我与原告之间关系好着,虽然我们之间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也打过架,但我并没有将原告的肋骨打断,她用刀将我衣服砍坏,我才动手打她,我们虽然分居,但没有那么长时间,我认为我们之间的感情可以和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何某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10月22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有一女一男两个孩子,女孩叫何某,1988年出生,现已出嫁,男孩何某,1992年出生,现已成人。因被告与前妻所生孩子在家里居住,原、被告之间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带着自己与被告所生孩子在外居住,原告于2001年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达10多年之久,原告放弃分割财产,只要求与被告脱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本应处理好家庭矛盾,但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双方分居达十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之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安民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