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甲,又名贺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被告贺某乙,男,现年56岁,住(略)。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贺某甲与贺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贺某甲先在本庄基底子后半院进行正常修建,贺某乙无权阻挡。
二、贺某乙在贺某甲前半院喂养的生猪在20天内搬出,自行拆除圈舍。
三、贺某乙从贺某甲庄基底通过的用水管道,在不影响贺某甲正常修建的情况下,如能保留则予以保留,如确属影响基建和正常的生产、生活,贺某乙无条件予以拆除。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原、被告一致同意,经双方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字后即时生效。
本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某长问会娣
审某井宏生
代审某魏鸿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吴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