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XX,男,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XX,柞水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XX,男,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1年1月29日,被告孟XX向原告丁XX借款2万元,约定2011年农历5月30日以前归还没有利息,否则,将支付利息;到期后,孟XX未能归还借款2万元,丁XX多次催要,孟XX也未向丁XX清偿该借款。原告丁XX现要求被告孟XX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3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孟XX在2012年3月21日以前,一次性清偿原告丁XX借款2万元整。
案件诉讼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被告孟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宏
二O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孔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