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谷某甲,男,汉族。
被执行人谷某乙,男,汉族。
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谷某甲、谷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振林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雷斌琦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贺宇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