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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张某甲、王某与赵某某、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文盲,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略),系张某乙之母。

上诉人李某、张某甲、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7)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7)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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