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某安乡县人,住XXX。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某安乡县人,住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与被告刘XX已和好,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
审判员杨爱成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旷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