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丁某诉刘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某安乡县人,住XXX。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某安乡县人,住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与被告刘XX已和好,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

审判员杨爱成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旷达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