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皮某甲,女,生于1980年3月。
原审被告皮某乙,男,生于1978年3月。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皮某甲诉原审被告皮某乙债权(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中,原审原告皮某甲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皮某乙及“西峡县金果雪云副食百货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或商品价值19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再审期间原审原告放弃对“金果公司”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皮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一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审被告皮某乙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兴伟
审判员李建会
审判员庞建军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张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