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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XX与被告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XX

被告卓XX

原告谢XX与被告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粟焕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和被告卓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紧张为由,于2008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14700元整,并立有借据给原告收执,还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追讨未果,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欠款14700元及利息。

被告卓XX辩称,有欠款的事实,但是因为其刚离婚,财产都给了女方,而且其父母有病,经济困难,无法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5日,被告卓XX因资金紧张向原告谢XX借款,原告将其名下的透支额度为10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透支卡(卡号:(略))借给被告。2010年9月,被告将该银行卡返还原告,透支金额及利息共计11000元。自2010年9月起,被告没有向银行支付最低还款额,至2011年9月30日,累计欠款、滞纳金和利息共147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有欠条、协某、保证书、欠款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立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应依约偿还借款给原告,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卓XX归还原告谢x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本案受理费16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84元,由被告卓XX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粟焕玲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农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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