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851-X号
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安乡X乡县x。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湖南某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钟某,男,湖南某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安乡X乡县x。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彭某实际所有的座落在安乡县x的1间X层临街房屋X栋(房产证号为04-100285),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彭某实际所有的座落在安乡X村X号的1间X层临街房屋X栋(房产证号为04-100285)。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变卖、转某、赠与、租赁、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马智勇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邓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