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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851-X号

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安乡X乡县x。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湖南某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钟某,男,湖南某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安乡X乡县x。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彭某实际所有的座落在安乡县x的1间X层临街房屋X栋(房产证号为04-100285),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彭某实际所有的座落在安乡X村X号的1间X层临街房屋X栋(房产证号为04-100285)。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变卖、转某、赠与、租赁、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马智勇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邓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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