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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2月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2月1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日下午1点多钟,被告人程某某在川汇区X路南段X号家属院盗窃张某某的爱玛电动车一辆,盗窃后逃跑时被门卫陈某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陈某、证人陈某某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物价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红兵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朱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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