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X某年X某X某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被告X某X,男,X某年X某月X某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二0一一年X某被告打井,原告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原告不慎受伤,经X某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肌腱断裂。原告受伤后,被告承担了原告所有的医疗费。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自己误工费及护理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X某X某次性补偿原告X某500元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司X某
代理审判员:许X某
代理审判员:郭X
二0一二年X某X某日
书记员:李X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