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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安乡支行诉王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X乡县X区X街X号。

负责人高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该行综合管理部文秘,住安乡县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x,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被告王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潘道福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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