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丙,男,43岁。
被告刘某丁,女,3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丙与刘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丙于2012年2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丙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丁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丙撤回对被告刘某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丙负担。
审判员周某丙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