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27岁。
被告黄某,女,2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2年2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长龚小燕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