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汉族,生于X某年X某月X某,住陕西省武功县X某X某,农民。
被告X某X,女,汉族,生于X某年X某X某,住职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诉被告X某X某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2年X某X某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X某承担。
审判长:白X某
代理审判员:马X
人民陪审员:张X某
二O一二年X某X某日
书记员:王X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