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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氏县X组与耿某侵权某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X组。

负责人:任某,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

委托代理人:权某某,男。

上诉人卢氏县X组为与耿某侵权某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氏县X组的负责人任某,被上诉人耿某,委托代理人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卢氏县X组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孙风云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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