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四川籍,现暂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辽宁籍,现暂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宋某诉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宋某因其与陈某已达成和解,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撤回对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宋某承担。
审判员:李若冰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