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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诉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四川籍,现暂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辽宁籍,现暂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宋某诉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宋某因其与陈某已达成和解,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撤回对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宋某承担。

审判员:李若冰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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