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欧某,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肖某,女,196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欧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欧某于2011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1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肖某将位于江永县X村猪头岭山脚下向虎子岭方向延伸的160亩山场林木划归欧某管理所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洛
审判员李谋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文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