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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招摇撞骗案
时间:2005-04-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香刑初字第474号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香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别名黄某波),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略)。因本案于2004年12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0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1月1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珠海市妇幼保健院侧门公路上,拦截刘某某驾驶的国威牌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在刘某某面前出示一本证件,称警察查证,要求刘某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并叫刘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然后将刘某某的摩托车开走。同年12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黄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假人民警察证、估价鉴定结论、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与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结果、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新葵

二○○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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