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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兴市XX诉被告蒋XX金融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某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XX(略)

负责人何XX,系该社主任。

被告蒋XX,男,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XX诉被告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某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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