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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某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某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某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某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贝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株洲市人,住湖南某株洲市X区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宇,湖南某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河西望城坡。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某峰,湖南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某强,湖南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受理了原告湖南某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爱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香兰、人民陪审员沈顺珍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湖南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支付给湖南某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水电费发票叁张(票号分别是:(略)、(略)、(略),金额分别是26580元、23160元、11268元)交付给原告湖南某泽置业有限公司(已当庭支付);

二、由被告湖南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现金捌万元(80000元)给原告湖南某泽置业有限公司;

三、原告湖南某泽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690元,减半收取334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5365元,由原告湖南某泽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268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爱武

审判员陈香兰

人民陪审员沈顺珍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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