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
辩护人谭某某,湖南某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丙,女。
辩护人王某丁,湖南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李某丙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廷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谭某南、张孝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庆红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某辛检察员曾林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李某丙及其辩护人谭某某、王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黄某乙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2011年元月至4月份,被告人黄某乙为获取利润,从邵东县李某丙、江西省吉安市“谷老板”处进购杉树苗种子,在没有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种子销售给资兴市X乡,永兴县X乡等地农民,销售额达6654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正月22日,周某村的欧某庚、陈某壬、何某己三人一起到黄某乙处以40元/斤的价格,购买100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4000元。
2、2011年正月,黄某乙村的黄某乙通过其堂兄黄某乙到黄某乙处以50元/斤的价格,购买100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5000元。
3、2011年2月份,周某村的龙某某到黄某乙处以40元/
斤的价格,购买26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040元。
4、2011年2月份,青腰村的黄某乙、李某丙、李某丙、谭某某到黄某乙处以40元/斤的价格,购买100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4000元。
5、2011年2月份,何某己山乡X村的王某癸到黄某乙处以100元/斤的价格,购买21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2100元。
6、2011年2月份,何某己山乡X村的李某丙到黄某乙处以100元/斤的价格,购买19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900元。
7、2011年2月份,何某己山乡X村的黄某乙到黄某乙处以100元/斤的价格,购买16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600元。
8、2011年2月份,何某己山乡X村的李某丙到黄某乙处以100元/斤的价格,购买4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400元。
9、2011年2月份,黄某乙村的欧某庚到黄某乙处以35元/斤的价格,购买100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3500元。
10、2011年2月份,宗吕村的黄某乙到黄某乙处以90元/斤的价格,购买4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360元。
11、2011年2月份,周某村的欧某庚分三次到黄某乙处以55元/斤的价格购买24斤杉树苗种子、以80元/斤的价格购买3斤杉树苗种子、以100元/斤的价格购买3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860元。
12、2011年2月26日,周某村的欧某庚、黄某乙一起到黄某乙处以38元/斤的价格,购买100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3800元。
13、2011年3月份,团桥村的王某戊到黄某乙处以85元/斤的价格,购买15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275元。
14、2011年3月份,坪田村的李某丙、黄某乙、何某己一起到黄某乙处以40元/斤的价格,购买69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2760元。
15、2011年3月份,青腰村的梅某某、欧某庚到黄某乙处以55元/斤的价格,购买100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5500元。
16、2011年3月底,花潭村的黄某乙到黄某乙处以100元/斤的价格,购买50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5000元。
17、2011年3月份,杨垅村的何某己到黄某乙处以60元/斤的价格,购买4.5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270元。
18、2011年3月份,黄某乙村的何某己到黄某乙处以60元/斤的价格,购买20斤杉树苗种子,何某己欠黄某乙1200元种子款。
19、2011年3月份,周某村的代某辛、李某丙、欧某庚、欧某庚、欧某庚一起到黄某乙处以45元/斤的价格,购买100
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4500元。
20、2011年3月份,青腰村的黄某乙到黄某乙处以90元/斤的价格,购买13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170元。
21、2011年3月中旬,青腰村的李某丙到黄某乙处以90元/斤的价格,购买18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620元。
22、2011年3月19日,何某己山乡X村黎某某、李某丙一起到黄某乙处以50元/斤的价格,购买12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600元。
23、2011年3月份,黄某乙村的黄某乙到黄某乙处以85元/斤的价格,购买3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255元。
24、2011年3月15日,兰市X村的金某到黄某乙处以100元/斤的价格,购买14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400元。
25、2011年3月份,黄某乙村的李某丙到黄某乙处以40元/斤的价格,购买4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60元。
26、2011年3月中旬,周某村的李某丙到黄某乙处以85元/斤的价格,购买14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190元。
27、2011年3月份,何某己山乡X村樊某某到黄某乙处以100元/斤的价格,购买36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3600元。
28、2011年4月16日,青腰村的陈某壬到黄某乙处以40元/斤的价格,购买32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280元。
29、2011年4月中旬,永兴县X乡的谢某、曹某某到黄某乙处以115元/斤的价格,购买46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5200元。
二、李某丙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丙在没有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元月至4月期某,通过邵东新优苗木花卉推广中心非法销售给黄某乙、刘某某和邵东附近的农民杉树苗种子,销售额达65200元。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1、2011年元月30日,李某丙卖给黄某乙杉树苗种子100斤,每斤26元,李某丙收取现金2600元。
2、2011年2月11日,李某丙卖给黄某乙杉树苗种子500斤,每斤30元,李某丙收取现金15000元。
3、2011年2月14日,李某丙卖给黄某乙杉树苗种子500斤,每斤30元,李某丙收取现金15000元。
4、2011年3月5日,李某丙卖给黄某乙杉树苗种子110斤,每斤68元,李某丙收取现金7500元。
5、2011年3月7日,李某丙卖给黄某乙杉树苗种子156斤,每斤60元,李某丙收取现金9360元。
6、2011年2月份,李某丙卖给刘某某杉树苗种子400斤,每斤32元,李某丙收取现金12800元。
7、2011年3月15日,李某丙卖给邵东县X乡的邓某某杉树苗种子30斤,每斤70元,李某丙收取现金2100元。
8、李某丙卖给邵阳县X村的何某己杉树苗种子2斤,每斤70元,李某丙收取现金140元;
9、李某丙卖给邵东县X村的响某杉树苗种子10斤,每斤70元,李某丙收取现金700元。
另查明,2011年9月30日,李某丙向公安机关预交购杉树苗农户的损失赔偿款80000元。
指控的证据有:1、被告人黄某乙、李某某供述;2、证人王某戊、何某己、李某丙、欧某庚、梅某某、黄某乙、欧某庚、何某己、何某己、代某辛、李某丙、欧某庚、欧某庚、陈某壬、黄某乙、李某丙、黄某乙、李某丙、曹某某、谢某、欧某庚、黄某乙、李某丙、王某癸、李某丙、黎某某、黄某乙、李某丙、金某、欧某庚、黄某乙、李某丙、欧某庚、李某丙、樊某某、何某己、龙某某、黄某乙、黄某乙、龙某某、刘某某、何某己、贺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资兴林业局、邵东县林业局的证明;5、到案说明;6、销货信誉卡;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8、农作物种子经营登记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9、户籍证明等证据。
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李某丙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杉树苗种子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第17起不是事实,没有卖种子给何某己;第26起没卖85元一斤,是55元一斤卖给李某某;其他的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谭某某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2、对事实部分的异议为:起诉书指控的第17起不是事实,没有卖种子给何某己;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第18起、第25起、第28起是委托代某某,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3、被告人黄某乙认罪态度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上家,有立功表现,非法经营额不大,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王某丁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某丙系初犯,犯罪数额较小,积极交纳赔偿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黄某乙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2011年元月至4月,被告人黄某乙为获取利润,从邵东县李某丙、江西省吉安市“谷老板”处购进杉树苗种子,在没有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种子销售给资兴市X乡、兰市X乡等地农民,销售额达6654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正月22日,黄某乙以40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镇X村的欧某庚、陈某壬、何某己三人100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4000元。
2、2011年正月,黄某乙以50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镇X村的黄某乙(其堂兄黄某乙经手)100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5000元。
3、2011年2月份,黄某乙以40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镇X村的龙某某26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040元。
4、2011年2月份,黄某乙以40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镇X村的黄某乙、李某丙、李某丙、谭某某100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4000元。
5、2011年2月份,黄某乙以100元/斤的价格卖给何某己山乡X村的王某癸21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2100元。
6、2011年2月份,黄某乙以100元/斤的价格卖给何某己山乡X村的李某丙19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900元。
7、2011年2月份,黄某乙以100元/斤的价格卖给何某己山乡X村的黄某乙16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600元。
8、2011年2月份,黄某乙以100元/斤的价格卖给何某己山乡X村的李某丙4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400元。
9、2011年2月份,黄某乙以35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镇X村的欧某庚100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3500元。
10、2011年2月份,黄某乙以90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镇
宗吕村的黄某乙4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360元。
11、2011年2月份,黄某乙三次卖给青腰镇X村的欧某庚杉树苗种子,分别是:以55元/斤的价格卖24斤杉树苗种子、以80元/斤的价格卖3斤杉树苗种子、以100元/斤的价格卖3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共收了1860元。
12、2011年2月26日,黄某乙以38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镇X村的欧某庚、黄某乙100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3800元。
13、2011年3月份,黄某乙以85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镇X村的王某戊15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275元。
14、2011年3月份,黄某乙以40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镇X村的李某丙、黄某乙、何某己69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2760元。
15、2011年3月份,黄某乙以55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镇X村的梅某某、欧某庚100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5500元。
16、2011年3月底,黄某乙以100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镇X村的黄某乙50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5000元。
17、2011年3月份,黄某乙以60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镇
杨垅村的何某己4.5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270元。
18、2011年3月份,黄某乙以60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镇X村的何某己20斤杉树苗种子,何某己欠黄某乙1200元种
子款。
19、2011年3月份,黄某乙以45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镇X村的代某辛、李某丙、欧某庚、欧某庚、欧某庚100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4500元。
20、2011年3月份,黄某乙以90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镇X村的黄某乙13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170元。
21、2011年3月中旬,黄某乙以90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镇X村的李某丙18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620元。
22、2011年3月19日,黄某乙以50元/斤的价格卖给何某己山乡X村的黎某某、李某丙12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600元。
23、2011年3月份,黄某乙以85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镇X村的黄某乙3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255元。
24、2011年3月15日,黄某乙以100元/斤的价格卖给兰市X村的金某14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400元。
25、2011年3月份,黄某乙以40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镇X村的李某丙4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60元。
26、2011年3月中旬,黄某乙以85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
镇X村的李某丙14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190元。
27、2011年3月份,黄某乙以100元/斤的价格卖给何某己山乡X村的樊某某36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3600元。
28、2011年4月16日,黄某乙以40元/斤的价格卖给青腰
镇X村的陈某壬32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1280元。
29、2011年4月中旬,黄某乙以115元/斤的价格卖给永兴县X乡的谢某、曹某某46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收了5200元。
二、被告人李某丙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丙在没有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元月至4月期某,通过邵东新优苗木花卉推广中心非法销售给黄某乙、刘某某和邵东附近的农民杉树苗种子,销售额达652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元月30日,李某丙卖给黄某乙杉树苗种子100斤,每斤26元,李某丙收取现金2600元。
2、2011年2月11日,李某丙卖给黄某乙杉树苗种子500斤,每斤30元,李某丙收取现金15000元。
3、2011年2月14日,李某丙卖给黄某乙杉树苗种子500斤,每斤30元,李某丙收取现金15000元。
4、2011年3月5日,李某丙卖给黄某乙杉树苗种子110斤,每斤68元,李某丙收取现金7500元。
5、2011年3月7日,李某丙卖给黄某乙杉树苗种子156
斤,每斤60元,李某丙收取现金9360元。
6、2011年2月份,李某丙卖给刘某某杉树苗种子400斤,每斤32元,李某丙收取现金12800元。
7、2011年3月15日,李某丙卖给邵东县X乡的邓某某
杉树苗种子30斤,每斤70元,李某丙收取现金2100元。
8、李某丙卖给邵阳县X村的何某己杉树苗种子2斤,每斤70元,李某丙收取现金140元。
9、李某丙卖给邵东县X村的响某杉树苗种子10斤,每斤70元,李某丙收取现金700元。
另查明: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丙向公安机关预交购杉树种子农户的损失赔偿款8万元;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丙向本院预交购杉树种子农户的损失赔偿款2万元。上述赔偿款共计10万元已通过公安机关发放给购杉树种子农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某、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黄某乙购买杉树种子的情况是:2010年3月份,到资兴一个叫刘某某的人那里买了100斤杉树种子。2011年元月至3月到李某丙处共买了5次杉树种子;第某次100斤,每斤26元;第某次500斤,每斤30元;第某次500斤,每斤30元,其中有300元转让费是黄某乙付的;第某次是110斤,每斤68元;第某次是156斤,每斤60元。在江西省吉安市谷老板处以80元/斤的价格购买了45斤杉树种子,黄某乙付给谷老板3600元现金,谷老板没有写收条和发票给黄某乙。在2011年2月份至4月份之间,黄某乙将购买来的种子买给了青腰镇X村民,这些村民分别有:(1)王某戊以85元/斤的价格购买了15斤,共1275元;(2)黄某乙、何某己、李某丙三人以40元/斤的价格购买了69斤,共2760元;(3)欧某庚、梅某某二人以55元/斤的价格购买了100斤,共5500元;(4)黄某乙以100元/斤的价格购买了50斤,共5000元;(5)欧某庚、何某己、陈某壬三人以40元/斤的价格购买了100斤,共4000元;(6)黄某乙代某辛某卖给何某己20斤,每斤60元,共1200元;(7)李某丙在黄某乙处以45元/斤的价格买了100斤,共4500元,李某丙后没有要了,又退给了代某辛、李某丙、欧某庚、欧某庚、欧某庚等人;(8)陈某壬以40元/斤的价格购买了32斤,共1280元;(9)黄某乙以40元/斤的价格购买了100斤,共4000元,黄某乙转给李某丙育20斤,李某丙15斤,谭某某30斤,黄某乙自己留了35斤;(10)黄某乙、李某丙、黄某乙以50元/斤的价格买了100斤,共5000元,其中黄某乙35斤,李某丙40斤,黄某乙25斤;(11)两个永兴人,其中一个姓曹,买了46斤,每斤115元,共5200元;(12)欧某庚、黄某乙买了100斤,每斤38元,共3800元;(13)黄某乙买了13斤,每斤90元,共1170元;(14)李某丙买了18斤,每斤90元,共1620元;(15)王某癸买了21斤,每斤100元,共2100元;(16)李某丙买了19斤,每斤100元,共1900元;(17)黎某某、李某丙买了12斤,每斤50元,共600元;(18)黄某乙买了3斤,每斤85元,共255元,是由黄某乙代某辛某卖的;(19)李某丙买了4斤,每斤100元,共400元;(20)金某买了14斤,每斤100元,共1400元;(21)欧某庚买了100斤,每斤35元,共3500元;(22)黄某乙买了4斤,每斤90元,共360元;(23)黄某乙买了100斤,每斤43元,共4300元;(24)李某丙买了4斤,每斤40元,共160元;(25)欧某庚共买了三次,第某次24斤,第某次3斤,第某次3斤,共30斤,价格分别是每斤55元、80元、100元,共1860元;(26)李某丙买了14斤,每斤85元,共1190元,其中黄某乙手中卖了4斤,黄某乙手中卖了10斤;(27)樊某某分三次共买了36斤,每次分别买了3斤、16斤、17斤,每斤100元,共3600元;(28)何某己买了4斤,每斤90元,共360元;(29)龙某某买了26斤,每斤40元,共1040元;(30)黄某乙买了16斤,每斤100元,共1600元。黄某乙没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买来的种子也没有商标和合格证。黄某某哥哥黄某乙、姐姐黄某乙是帮黄某某忙即他俩包黄某乙装车,黄某乙付工资给他们。经初步统计,黄某乙共卖出去的种子有1200多斤,共收了现金70000余元。
2、证人欧某庚、何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正月二十几号,欧某庚夫妻、何某己三人到青腰镇X街上黄某乙存放林木种子的一间店子里,买了100斤杉树种子,以每斤40元买的,从黄某乙所欠欧某某杉树苗货款中扣除了4000元作为这次购买杉树种子的钱。种子买回后,欧某庚要了65斤,何某己要了20斤,陈某壬要了15斤。买的种子没有合格证。
3、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2月下旬的一天,黄某乙要其堂兄黄某乙到黄某乙、黄某乙俩兄弟处买了100斤杉树苗种子,每斤50元,是黄某乙先付的钱。然后黄某乙将这100斤种子运到了李某丙家里与李某丙、黄某乙分了这100斤种子,黄某乙分了35斤,李某丙分了40斤,黄某乙分了25斤,三人各自将买种子的钱给了黄某乙。买来的种子是用蛇皮袋装的,上面没有任何某己字,成活率很低。
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黄某乙到黄某乙处买了100斤杉树苗种子,50元每斤。黄某乙将种子拖到李某丙家,李某丙要了40斤,黄某乙要了25斤,黄某乙要了35斤,李某丙与黄某某钱都给了黄某乙,李某丙给了2000元。
5、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龙某某到黄某乙处以40元/斤的价格买了28斤杉树苗,付了黄某乙1120元。龙某某买的种子没有任何某己签。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农历正月二十几号,黄某乙买了黄某乙杉树种子100斤,退了15斤给李某丙,每斤40元。
7、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正月二十几,黄某乙与谭某某、李某丙、李某丙四人从黄某乙处买了100斤杉树苗种子,每斤40元,共4000元,黄某乙分了35斤,出了1400元。另外,黄某乙还帮黄某乙到黄某乙处买了100斤,每斤50元。
8、证人王某癸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王某癸到青腰镇X村王某戊华处买了21斤杉树苗种,是以100元每斤买的,当时付了现金2100元给王某癸,没有开收据和票。
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李某丙从青腰镇X村黄某乙处买了19斤杉树种子,是以100元每斤的价格买的,李某丙付了1900元给黄某乙,没有开发票和收据。
10、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黄某乙从青腰镇X村黄某乙那买了16斤杉树苗种子,是以100元每斤的价格买的,当场付清了现金,没有开发票和收据。
1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李某丙从青腰镇X村黄某乙那里买了4斤杉树种子,每斤100元。当时付的是现金,没有开发票和收据。
12、证人欧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欧某庚买了二次杉树种子。第某次是从黄某乙手上以每斤35元的价格买了100斤杉树种子,欧某庚付了3500元现金某黄某乙。第某次是欧某庚叫欧某庚亮以每斤50元的价格帮他买了30斤杉树种子,欧某庚付了1500元给欧某庚亮。种子种下去后发芽率在1%以下甚至没有发芽。
13、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2月,黄某乙到黄某乙处买了4斤杉树苗种子,每斤90元,黄某乙付了现金360元。
14、证人欧某某证言证实:欧某庚于2011年2月份到黄某乙村黄某乙家,从黄某乙手上分三次一共买了30斤杉树种子。第某次买了24斤,每斤55元,共付了1320元给黄某乙;第某次买了3斤,每斤80元,共付了240元给黄某乙;第某次买了3斤,每斤100元,共付了300元给黄某乙。三次欧某庚共付了1860元给黄某乙。欧某庚所买种子的发芽率只有1%。谭某某律师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的签名是欧某庚本人碍于情面签的。但证明上的内容不是欧某庚真实意思的表示,欧某庚所买的种子不是叫黄某乙代某某。
15、证人欧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2月26日,欧某庚与黄某乙一起到青腰镇X村的“兴华”处一起买了100斤杉树种子,每斤43元。其中欧某庚买了60斤,付了2580元给“兴华”,黄某乙买了40斤,付了1720元给“兴华”。种子的成活率只有4%左右。
16、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王某戊分两次到黄某乙处买了杉树苗种子,第某次买了15斤,第某次买了3斤,共买了18斤,每斤85元,王某戊共付现金1530元。
17、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2月中旬,黄某乙在青腰镇X村李某丙家卖杉树苗种子,何某己与黄某乙一起到黄某乙那买了69斤杉树苗种子,每斤40元,共付给黄某乙2760元现金。何某己分了23斤,黄某乙分了46斤。种子种下去后,没有几蔸成活的。
1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初,李某丙让黄某乙从黄某乙处购买了6斤杉树种子,每斤价格50元,付了现
金300元给黄某乙。种子的成活率比较低。
19、证人欧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中旬的一天,欧某庚打电话给黄某乙想购买杉树种子,黄某乙讲直接去他姐夫黄某乙家中拿种子,等他回家后再付钱给他。于是欧某庚到黄某乙家拉了100斤杉树种子回家,每斤55元。到家后,青腰村的梅某某分了35斤,李某丙分了30斤,欧某庚自己留了35斤。黄某乙回来后到欧某庚家中拿种子钱,梅某某付给他1925元现金,欧某庚付给黄某乙3575元,其中包括他自己的1925元,李某某1650元。三人共付给黄某乙5500元现金。黄某乙没有开收条和发票给他们。欧某庚买的杉树种子没有产家也没有合格证,种的杉树种子全部死亡了。
20、证人梅某某的证言证实:青腰镇欧某庚到黄某乙处买了100斤杉树种子,梅某某便以55元每斤的价格从欧某庚那分了35斤,付了1925元。但种子的成活率不到5%。
21、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黄某乙到青腰街上的“神龙”宾馆,从黄某乙村的“震华”那以100元/斤的价格购买了50斤杉树种子。当时黄某乙给了“震华”5000元现金。
22、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2月底,何某某妻子从青腰镇集市上购买了4.5斤杉树苗种子,每斤价格60元,共花了270元。卖种子的人好像是当地周某村人。
23、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何某己从黄某乙处以60元每斤的价格买了20斤杉树种子,种子的货款还
没有付,种子的存活率比较低。
2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李某丙到黄某乙家买了18斤杉树种子,按每斤45元买的,付给黄某乙810元现金。另外在本村欧某庚家买了6斤杉树种子,按45元每斤买的,付给欧某庚270元现金。到欧某庚买了3斤,按90元每斤买的,付了欧某庚270元。到欧某庚家买了1斤,按100元一斤买的。李某丙买的种子是用蛇皮袋装的,没有任何某己签。
25、证人代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代某辛从青腰镇X村的黄某乙那里购买了杉树种子16斤,每斤45元,共720元,代某辛是付的现金。农历二月中旬,代某辛从欧某庚那里买了杉树种子6斤,每斤57元,共342元,代某辛付了现金。
26、证人欧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2月中旬的一天,欧某庚与同村的欧某庚、代某辛、李某丙、欧某庚共五人去黄某乙那买杉树种子。因黄某乙不在家,黄某乙便委托李某丙帮他卖种子,欧某庚一行五人一共买了100斤,是以45元每斤的价格买的。其中欧某庚买了18斤,李某丙买了18斤,其他三人各买了多少欧某庚不清楚。种子的发芽率只有20%左右。
27、证人欧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2月中旬的一天,欧某庚与同村的欧某庚、欧某庚、代某辛、李某丙等五人一起到黄某乙那买杉树种子,因为当时黄某乙不在家,他就委托欧某某妻子李某丙帮他代某辛种子。欧某庚一行五人一共买了100斤,是以每斤45元的价格买的,其中欧某庚买了8斤。
28、证人欧某某证言证实:欧某庚与代某辛、李某丙、欧某庚、欧某庚等人一起买了黄某某杉树种子100斤,以45元每斤的价格买的,其中欧某庚买了31斤。欧某庚所买的种子不是叫黄某乙代某某,欧某庚家种的杉树种子发芽情况不好。2011年8月20日的“证明”上的签名不是欧某庚本人签的,是他妻子代某某,他妻子是文盲,不认识字。“证明”上的内容欧某庚和他妻子都不知道。
29、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的一天,黄某乙从青腰镇X村的黄某乙处以90元每斤的价格购买了13斤杉树种子,黄某乙将种子送到黄某乙家后,黄某乙付给黄某乙1170元现金。黄某乙购买的杉树苗种子没有发芽。
30、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中旬,李某丙到黄某乙那买了18斤杉树苗种子,每斤90元,李某丙共付了黄某乙现金1620元。种子按正常的方法种下后,几乎没有成活的。
31、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的一天,黄某乙与何某己、李某丙三人一起从黄某乙手里以40元每斤的价格共购买了69斤种子,共给了黄某乙2760元现金。黄某乙要了39斤,种子是用棕色的饲料袋装的,没有产地也没有合格证。
32、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证实:黎某某于2011年3月19日左右到青腰镇X村黄某乙家按50元每斤的价格购买了12斤杉树种子,其中有3斤是为本组的李某丙买的。黎某某付了600元现金某黄某乙,没有收据。种子没有合格证也没有标签。
3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19日,李某丙要组长黎某某带了3斤杉树苗种子给她,每斤50元。黎某某是2011年3月19日左右到青腰镇X村黄某乙家买的,付了150元现金。种子没有包装也没有合格证。
34、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黄某乙于2011年3月份到青腰镇X村黄某乙那以每斤85元的价格买了3斤杉树苗种子,黄某乙共付了现金255元。种下去后,基本上没有成活率。
35、证人金某证言证实:金某于2011年3月15日从青腰镇黄某乙手中购买了14斤杉树苗种子,购种款是100元每斤。金某将种子款1400元现金某给了黄某乙,没有发票和凭证。
3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李某丙于2011年2月份从本村村民何某己南某黄某乙手中分别买了15斤和4斤杉树苗种子,每斤的价格都是40元。李某丙分别付给何某己南600元和黄某乙160元,都没有收据和发票,也没有合格证明。
3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中旬,李某丙首先从黄某乙处购买了10斤杉树种子,以每斤85元的价格购买的,后又到黄某乙处购买了4斤,也是以每斤85元的价格购买的。种子没有合格证。李某丙没有让黄某乙帮他代某辛种子,2011年8月20日的“证明”上面“李某丙”的签名不是李某丙本人签的,是李某某妻子应黄某某一再要求下签了李某某名字,但黄某乙来找他们签字时,“证明”的上半部分内容没有。如果其看了“证明”的内容是不会签字的。
38、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樊某某买了三次杉树种子共36斤,第某次从黄某乙那以100元每斤的价格买了3斤杉树种子,樊某某付了300元钱给黄某乙。第某次从黄某乙那以每斤100元的价格买了16斤杉树种子,樊某某付了1600元钱给黄某乙。第某次从黄某乙那以每斤100元的价格买了17斤杉树种子,樊某某付了1700元钱给黄某乙。樊某某三次一共付了3600元钱给黄某乙。樊某某用与以往同样的种植方法种下去后,种子的发芽率在4%以下。
39、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4月16日,陈某壬要黄某乙帮他带了32斤种子,陈某壬按40元每斤的价格付了1280元现金。黄某乙为陈某壬代某某种子没有标签也没有合格证。黄某乙只是答应在同等价格下负责收购销售。按正常情况,每亩地10斤杉树苗种子可以长出杉树苗约8、9万株,而今年的杉树苗才长出约6万株。黄某乙赚了陈某某钱没有,陈某壬不知道,因为陈某壬卖了杉树苗给黄某乙,种子款是从杉树苗款中抵扣了。
40、证人谢某、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中旬,谢某与同村的曹某某一起到黄某乙处买了46斤杉树种子,每斤115元,谢某共付给黄某乙5200元。回家后,谢某要了25斤种子,曹某某要了21斤种子,曹某某给了谢某2370元。种子种下去的成活率为零。谢某拿了4斤从黄某乙那里买的杉树种子提供给公安机关。
41、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黄某乙所卖的杉树种子是从邵东县城果苗批发市场一对夫妻老板那里买来的。黄某乙一共从邵东进了3次共1100斤杉树种子来买。第某次是在2011年2月份以每斤30元的价格进了100斤,花了3000元;第某次也是在2011年2月份以每斤38元的价格进了500斤,花了19000元;第某次是在2011年3月份以每斤40元的价格进了500斤,花了20000元。第某次进的100斤杉树种子是以每斤38元的价格在龙某某的家用车上卖的。第某次进的500斤是放在黄某乙家卖的,有的卖了38元每斤,有的卖了40元每斤,500斤都卖完了。第某次进的500斤是放在青腰镇街上何某己家卖的,有的每斤卖了40元,有的卖了45元,500斤都卖完了,具体卖了多少钱黄某乙不清楚。有的客户是用现金某买的,有的是黄某乙通过回收客户的树苗来冲抵客户买种子的钱,有差额就用现金某付。黄某乙卖杉树种子没有记账本。
4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实:黄某乙雇佣龙某某的车去邵东进了三次种子。第某次是在正月初六,黄某乙叫龙某某的车装了十多万株杉树苗去邵东卖,卖完杉树苗后,黄某乙又联系了一个卖树种的女的,买了100斤杉树种子回资兴卖。第某次,是隔了一个多星期某,黄某乙又叫龙某某的车拖了树苗去邵东卖,到邵东将树苗卖完后,黄某乙打电话叫老板送了4、5袋树种过来,装好车后就回资兴了。第某次是在第某次后的一个多星期,黄某乙叫龙某某帮他拖树苗去邵东,这一次黄某乙、黄某乙也去了。到邵东将树苗卖了后,黄某乙打电话叫老板将4、5袋树种送过来,装好车后就回资兴了。
43、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左右,黄某乙从其弟弟黄某乙处赊了100斤杉树种子,黄某乙将其中的50斤给了他姐姐黄某乙,当时黄某乙没有问黄某乙种子多少钱一斤,也没给钱,俩人说好以后再算账,种子种下去的存活率只有35%。黄某乙没有和黄某乙合伙卖种子,黄某某种子是从邵东一个叫李某某人那购买的。黄某乙知道黄某乙将种子卖给了何某己100斤,周某村的湘某、志某、黄某乙各买了100斤,每斤43元。
44、证人何某某证言及销货信誉卡证实:何某己家在邵东县城经营着一家“湖南某东县新优苗木花卉推广中心”,开这家店子是李某丙一手操作的。这家店子是李某丙和贺某某合伙开的,经营人也是他俩,何某己只是在李某丙不在店里的时候去店里帮一下忙。店里还请了两个男员工在做事,他们主要在店里做杂工。买卖杉树苗及杉树种子一般都是由李某丙联系买家和卖家,而贺某某则在店里卖,有人来店里买卖杉树苗及种子前就会与李某丙联系,然后李某丙就会和贺某某一起与客户办理有关业务,有时店里太忙或者李某丙不在店里时,何某己就会过来帮忙。何某己带来的10张“销货信誉卡”,上面标明的时间分别是2011年元月30日壹张,2月11日贰张,2月14日壹张,2月22日壹张,2月26日壹张,3月5日壹张,3月7日壹张,3月15日壹张,3月16日壹张。其中:(1)元月30日这张单据是李某丙记的。(2)用圆珠笔记录的“2011年2月11日”的单据写有“金某”至“卜”的字样是何某己记录的,其中第某格写有“杉种,500,30,15000元”表示在11日这天,何某己在店里卖出了杉树种子500斤,每斤30元,共15000元,后面打钩表示已付款,这些种子是卖给了邵东县附近的农民,具体卖给了谁何某己记不起了。第某格写有“收王某癸前次杉种300元整”,表示当天何某己收了黄某乙300元钱,是帮李某丙及贺某某代某某,具体的款项何某己不清楚。“卜”字样以下的内容是李某丙记的。(3)用铅笔记录时间“2011年2月11日”的单据上的内容是李某丙记录的。(4)2011年2月14日的单据是贺某某记录的。(5)2011年2月22日这张单据是何某己记录的,上面的内容显示何某己在2月22日收购了王某戊华杉苗并付了他钱。(6)2011年2月26日的单据是何某己记的账单,其中写有“吉祥汇陈某壬杉种500斤,计币22700元”,表示由何某己汇了他们店里购买陈某壬杉树种子款22700元。(7)3月5日的单据是贺某某记录的,(8)3月7日的单据是何某己记录的,其中写有“王某癸,杉种156斤,60元,9360元,吉祥实收1800元邵某收7500元”表示在2011年3月7日店里卖给黄某乙杉树种子156斤,60元每斤,共收了9360元,是何某己经手卖的,何某己收了1800元,邵某收了7500元,已结账。(9)2011年3月15日这张单据是何某己与贺某某记的账单,其中写有“发给城步谢某杉种20斤,发给衡阳钟福平杉种10斤”是何某己记录并帮他俩通过货运站代某某,写有“邓某某拿杉种30×70=2100元,何某己拿杉种2×70=140元”是贺某某记录的,表示邓某某到“湖南某东县新优苗木花卉推广中心”买了杉树苗种子30斤,70元每斤,共2100元,何某己买了杉树种子2斤,70元每斤,共140元。邓某某是邵东县X乡的,何某己是邵阳县X村的。(10)3月16日这张单据是何某己记录的,其中有“响某杉种10、70、700元”字样表示何某己帮“湖南某东县新优苗木花卉推广中心”卖了杉树种子10斤给响某,70元每斤,共700元。响某是邵东县X村的。
45、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贺某某与李某丙合伙开了“湖南某东县新优苗木花卉推广中心”,经营的项目主要是水果苗木的生产经营,俩人合伙经营的是果树种子及果树苗的买卖,以及一个果树苗圃,资金某理以李某丙为主贺某某一般在管理苗圃。李某丙经营的杉树苗贺某某没有参与过,但她经营的杉树种子有二笔贺某某分了红。这二笔是在2011年3月15日的销售信誉卡上显示卖给邓某某的30斤杉树种子及何某己2斤共32斤。此种子也是李某丙进货过来的,后来经过贺某某才卖给邓某某、何某己。至于其他李某丙经营的所有杉树苗及杉树种子,贺某某都没有参与经营及分红,也就是说是李某丙单独经营的。2月14日“销售信誉卡上”记录的“板栗、葡某、杉苗”及3月5日记的内容和3月15日记的“邓某某、何某己”的内容是贺某某记的。
4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20日左右,邵东县的李某丙打电话给刘某某,要杉树苗80万株,并打了20000元定金某刘某某。刘某某拖了48万株杉树苗去邵东,以0.13元每株的价格卖给了李某丙,李某丙应付给刘某某62400元。同时,刘某某从李某丙那买了4包共400斤杉树苗种子,每斤32元,共12800元,抵去杉树苗种子钱后,李某丙将剩余的货款付了现金某刘某某。
47、辨认笔录证实:曹某某、谢某通过照片辨认出卖给其种子的是黄某乙。黄某乙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销售杉树苗种子给他的李某某照片为X号。
48、资兴市林业局、邵东县林业局的证明证实:黄某乙没有在资兴市林业局申请和办理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李某丙、何某己未在邵东县林业局种苗站办理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也未在邵东县林业局种苗站进行办证备案。
49、到案说明证实:2011年7月21日,资兴市公安局干警在宜章县公安局梅某派出所干警协助下将在梅某镇大冲煤矿务工的黄某乙抓获归案。2011年8月3日,资兴市公安局干警根据黄某某供述,在邵东县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前往邵东县将李某丙抓获归案。
5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缴款书证实:资兴市公安局扣押了李某丙预交农户损失赔偿款80000元。李某丙向资兴市人民法院预交农户损失赔偿款20000元。
51、农作物种子经营登记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李某丙经营的邵东县新优苗木花卉推广中心经营范围为苗木批零兼营。
52、户籍证明证实:黄某乙、李某某身份信息基本情况。
53、被告人李某丙对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能够相互印证。
54、退赔农户清单及领条证实:李某丙所预交农户损失赔偿款10万元已通过公安机关发放给购杉树种子的农户。
此外,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谭某某在法庭上提供了以下三份证据:
1、青腰镇人民政府发给黄某某奖状,拟证明被告人黄某乙为当地的经济建设作出过贡献。
2、庭审出庭作证证人陈某壬、李某某证言,拟证明陈某壬、李某丙从被告人黄某乙处所取得的种子是其委托黄某乙代某某。
对被告人黄某乙辩护人谭某某提供的三份证据,本院认为:证据1只是证明黄某乙曾经为当地的经济建设作出过一定的贡献,但功过不能相抵,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2,证人陈某壬、李某丙虽当庭作证证明其两人从黄某乙处所取得的种子是其委托黄某乙代某某,但与黄某乙在侦查机关供述的是买卖关系不符,且其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种子购进价与卖给陈某壬、李某丙两人的价格一致,因此,对陈某壬、李某丙陈某某委托黄某乙代某辛种子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李某丙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杉树种子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丙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王某丁提出的被告人李某丙系初犯,犯罪数额较小,积极交纳赔偿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谭某某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17起不是事实,黄某乙没有卖种子给何某某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何某己在侦查阶段的陈某壬均证明双方有杉树种子买卖交易关系,虽然黄某乙在侦查阶段供述卖给何某己种子价格是每斤90元,而何某己陈某壬是每斤60元,但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认定为每斤60元,符合法规定,因此,对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谭某某提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某乙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26起没卖85元一斤,是55元一斤卖给李某某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李某丙在侦查阶段的陈某壬均证明双方种子买卖价格都是85元一斤,能够相互印证,因此,对被告人黄某乙提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谭某某提出的被告人黄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上家,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乙在公安机关如实交代某辛其杉树种子购自被告人李某丙,该交代某辛能算坦白,不能认定为立功,因此,对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谭某某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谭某某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第18起、第25起、第28起是委托代某辛,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谭某某提出的被告人黄某乙认罪态度较好,非法经营额不大,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谭某某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五条、第某十七条第某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五条、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某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二万元;
(刑期某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某日,即从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2年4月21日止;罚金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某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某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唐廷刚
人民陪审员谭某南
人民陪审员张孝芳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庆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在被告人最后陈某壬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某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某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某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某、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某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某十七条第某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某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有期某刑的缓刑考验期某为原判刑期某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