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生,2011年12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南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某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彦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9日17时,被告人田某驾驶鲁x、鲁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在大林线南某县X路X路段,与同方向行驶的张某辉驾驶的鲁x普通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辉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驾车逃逸,后在南某县千口地段被公安机关截获。经南某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9日17时,被告人田某驾驶鲁x、鲁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在大林线南某县X路X路段,与同方向行驶的张某辉驾驶的鲁x普通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辉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驾车逃逸,后在南某县千口地段被公安机关截获。经南某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认定书,法医学检验鉴定文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属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田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足额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田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一)项、第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之规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冠勋
审判员代荣芬
审判员付利红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崔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