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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任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任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7)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濮中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07)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祁安民

审判员张林安

审判员高卫东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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