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迎国,南某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薛某丙,男,56岁,汉族,农民。
原告薛某甲与被告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罗迎国,被告薛某乙及委托代理人薛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孩子。原告婚后长期外出打工,双方无感情基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薛某乙辩称,被告婚前未隐瞒病史,婚后建立起一定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原告经常外出打工双方沟通较少,2011年12月份被告回娘家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婚前有所了解。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彼此之间并未发生大的冲突,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通过原被告的努力沟通,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多考虑家庭和谐。被告应珍惜这次机会,主动做和好工作,争取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薛某甲要求与被告薛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某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自强
审判员郭豪杰
代理审判员赵俊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