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广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学华,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四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X国道漯舞路口。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丽,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四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