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榆林市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万某(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志丹县X村X村X区。
委托代理人郭廷武,系志丹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万某诉被告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万某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交纳1500元,由原告榆林市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万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王琳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