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台前县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成年……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陈某诉称,2010年11月至12月份,由陈某芳介绍给被告张某干满庄淤堤看水活,当时约定每天工资40元。原告不分昼夜,水里泥里干活58天,应得工资2340元,但被告只开支原告工资1000元,剩余134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支付。经候庙镇司法所调解,同时一块干活的王\\信、董衍臣的所欠工资已经当场支付,就是不支付给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134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12月份,原告陈某跟随被告张某干满庄淤垫工程,共计干活58天,约定每天40元,共计232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张某支付了1000元,剩余1320元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雇佣原告陈某干活,并约定了日工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给原告工资,但现在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给付原告陈某工资132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仝绪鹏
审判员曹修伟
审判员黄永林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武亚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