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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被告熊某,女,198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万强独任审理,于2012年2月29日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曹勤武担任记录。原告王某、被告熊某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熊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王XX由原告王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被告熊某有探望婚生儿子王XX的权利,原告王某应予以协助;

三、原告王某一次性给付被告熊某经济帮助费人民币20000元,被告不再向原告索要其他经济补偿;原告王某与被告熊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2年2月2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万强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曹勤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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