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又名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某常德市X区国营贺家山原种场。
委托代理人田X,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某常德市X区国营贺家山原种场。
委托代理人熊XX,常德市X区司法局某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康国平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