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汉族,农民,住湖南某常德市X镇。
委托代理人文XX,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姚XX,男,汉族,农民,住湖南某常德市X镇。
委托代理人贵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某常德市X区南某岗。系被告表妹。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XX与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2月1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姚X艳,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姚X明。原、被告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09年10月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后开始分居至今,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被告各带一个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姚XX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随被告生活,原告承担抚养费。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与被告姚XX于1992年12月1日在常德市X乡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姚X艳,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姚X明,婚生女姚X艳现年14周某,现在韩公渡镇中学读初三,婚生子姚X明现年11周某,现在韩公渡镇中心小学读六年级。原、被告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双方所生子女一直由被告带养。双方从2009年10月起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所生子女均出具书面意见要求在原、被告离婚后随其父亲(被告)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父母出资于2001年下半年在韩公渡镇X组老屋地基上修建两间两层砖瓦结构楼房一栋供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居住,原、被告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现原、被告家中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与被告姚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姚X艳(现年14周某)、婚生子姚X明(现年11周某)由被告姚XX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刘XX每月负担每个小孩抚养费200元至小孩18周某时止。原告于调解书送达时预先支付两小孩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的抚养费共计4800元,以后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归被告姚XX所有,原告放弃对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某梅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