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人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柴某与冉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柴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冉某支付借款84880元及诉讼费9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冉某与申请人柴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承诺每月支付2600元,从借款本金中划减,并支付未还本金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至全部案款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X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地
审判员舒四来
审判员郑银生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