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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乙与被告周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乙,女,197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德文,湖南某庞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丙,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周某乙与被告周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燕独任审理,于2011年11月1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龙颖清担任记录。原告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德文,被告周某丙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周某乙与被告周某丙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周XX由被告周某丙直接抚养至成年(18周某)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选择;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江永县X村的房子,归婚生儿子周XX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周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1月1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燕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龙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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