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女,195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江永县XX林场职工,住(略)。
被告何某乙,男,195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大专文化,江永县X镇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燕独任审理,于2011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龙颖清担任记录。原告何某甲、被告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何某乙于2012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何某甲归还借款8200元;
二、原告何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被告何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1年11月2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燕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龙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