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平桥区X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无前科。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某某,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何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卢某在任平桥区X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分管镇土地等工作期间,平昌关镇个体矿主齐全勇和陈某等人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在该镇X村开办矿选厂非法占用该村X组集体土地开采铁矿石,卢某身为平昌关镇分管土地的领导,在发现非法开采情况后没有认真履行土地保护、监管和制止、上报土地违法案件的工作职责,致使庸某村大量集体土地被破坏,在被大河报、大河网和人民网河南视窗等新闻媒体报道后,非法土地开采行为才被制止。经信阳市土地规划勘测队勘测认定,齐全勇和陈某等二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3.8871公顷。提供证据有被告人卢某的供述,证人米某、庸某某、冯某、王某、陈某证言,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平桥区X镇通知、林业调查技术报告、矿选场违法占地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国土部文件等。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卢某辩称:我是2010年4月1日正式分管土地工作,采矿导致土地被占用、破坏在我任职前已存在;我发现后便及时制止;我任职后每周一开例会安排乡土地所进行动态巡查,并起草了相关文件提交党委会;目前已有部分土地复耕。综上,我已履行了职责,请求宣告无罪。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指控卢某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非法采矿占用集体土地13.8871公顷与事实不符。2、卢某是平昌关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主管民兵武装工作,分管土地、城建某作。分管的工作职责不明确,公诉机关没有举证说明,不能把国土资源所的职责当做卢某的工作职责来要求。3、2010年4月,卢某开始接管土地工作,4月6日起草了关于加强土地监管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9月25日及以后的例会中多次要求:分组搞土地违法监管、非法用地巡查等,发现情况按规定处理,及时汇报。卢某仅是分管土地工作,不是土地巡查及制止违法行为和上报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卢某已在土地分管工作中尽到了指导、确定工作方向的职责。现部分土地已复耕,消除了不良后果,其主观上属一般过失,不是严重的失职行为,不应以犯罪论。4、卢某主动到检察院说明情况,如实反映案情,系自首。综上,卢某在造成不良后果中具有一般过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任平桥区X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兼任镇村建某心主任。2010年2月23日,根据平昌关镇X镇政府调整分工,卢某主管民兵武装工作,分管土地、城建某工作。2008年9月、2010年8月,矿主齐全勇和陈某等人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先后在庸某村开办矿选厂,非法占用该村X组集体土地非法开采铁矿石,致使庸某村大量集体土地被破坏。分管期间,卢某在国土资源所开例会时和乡党政联席会上均多次提出并安排分组进行土地村镇两级巡查及土地违法监管工作。2010年5月至10月,卢某到庸某村X组、黑嘴山等地曾见到有开挖的痕迹,但未作处理或上报。2010年12月14日,《大河网》、《河南新闻中原网》、《中国商报》、《中国日报网》等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报导、转载。2010年12月24日平桥区X组,对非法采矿点进行调查处理。2011年3月,经信阳市土地规划勘测队勘测认定,齐全勇和陈某二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3.8871公顷。其中齐全勇矿选厂非法占用庸某组和代庄组集体土11.0354公顷(耕地1.9975公顷、未利用地9.0379公顷),陈某非法占用下牛组集体土地2.8517公顷(耕地0.3930公顷、未利用地2.4587公顷)。2011年5月,平昌关镇X村部分被破坏的土地已复耕。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米某证言,我村X区内近年来共有四家非法占地开挖铁矿的开采户,其中开挖面积在10亩以上的有三户,还有一户的开采面积只有一亩左右。第一家是张家云,其在2006年至2008年之间在庸某村X组开挖了一个铁矿窑,占地面积约为30亩,其中开挖的面积约为10亩左右,2008年年底停产至今。第二家是齐全勇的,其2009年7、8月份在庸某村X组、庸某、庸某、庸某组开挖铁矿,开挖占地面积约为100余亩,因为各职能部门都介入调查直到2011年三月十几号才被迫停产。第三个是陈某虎,其2010年年底占用庸某村X组的土地开挖一处铁矿,占地面积约为20余亩,其中开挖面积为5亩左右,但是一直没有生产,现已停产。第四个就是吴德明,其2009年在庸某村X组开挖一处铁矿,开挖占地面积约为一亩半左右。王某组的一小块地已经复耕,其他地方都没有复耕。
2、证人庸某某证言,证实陈某虎非法采矿的过程中没有职能部门去检查过。
3、证人冯某证言,去年8月份,队长庸某某和陈某虎找到我,想占用我的旱地开铁矿,每亩补偿1000元,测量我的地1.5亩,给我1500元,庸某某替我写收条我签了字。
4、证人陈某(陈某虎)证言,2008年9月,齐全勇找我帮忙在庸某村X组长季建某协调,荒山每亩补偿农户800元,签协议后把钱发给农户。厂建某后,生产了二十多天,约700吨铁精粉。选址、建某、开矿,不知道齐全勇是否向平昌关镇政府汇报过,也没有任何某能部门来矿上查过。2009年齐全勇采用相同的方法在庸某组和王某组征了20亩荒坡地开了铁矿,平昌关镇国土所也没到工地上检查过。我在齐全勇矿上干到2010年5月。之后,8月份,我在下牛组通过组长庸某某以每亩补偿1000元标准和农户签协议(共用十亩地),后开始建某生产。12月份,记者到我矿选厂拍照后把照片发到网上和报纸上。后调查组来了给我下了停工通知书。我开厂没办手续。
5、证人孙某证言,2010年9月,庸某村X镇里上访,平桥区矿管办的张主任和平昌关镇副书记钱旺让我陪同去庸某村X组开矿现场,见有一台磨机没有作业,没见到矿老板。张主任说让矿老板到矿管办去说明情况后我们就回了。一周后,庸某村X区里成立了联合调查组。
6、证人王某证言,2010年12月底,我和平昌关镇武装部长卢某一块陪同矿管办张主任等人去过陈某虎的采矿现场,目的是对陈某虎非法采矿的行为进行制止。我与卢某部长一块就去过这一次,之前没有去过。卢某没有对我安排过在巡查时加强平昌关镇北片的巡查。
7、被告人卢某供述,2010年5、6月份,我到庸某村陈某虎开挖的矿窑去查看,陈某虎开的矿是否占有耕地、是否办有合法的手续,没有手续最好停工,把矿窑填平。陈某以后回填。2010年10月份,我到庸某村发现一个姓齐的在开矿。2010年11月份,庸某村的支书米某强向我汇报说陈某虎在庸某村X组挖铁矿。隔了两三天,我和镇里的土地所长王某一块去看,陈某虎正在挖土打基槽,我让他先别施工。王某没带图纸,但说陈某虎占用的可能有耕地。由于没有带停工通知书我们就回来了,回来之后我通过电话或与米某强见面时都安排米某强要注意陈某虎开矿的事,要监管好,有什么情况及时向我汇报。紧接着平桥区X组,我配合调查组的相关部门如明港国土分局多次到过陈某虎的工地。也坐着王某星的车去看过。
我发现庸某村以上三处非法占地采矿的行为后,我在土地所的例会上安排土地所负责北片的人员加强对庸某村的土地巡查、监管;第二次例会上,我问王某落实的情况,王某说矿主经常换,搞不清楚老板是谁。这事就放着了。
8、证人尹传秀、王某证明,在联合调查组成立之前,没有任何某安排去查处制止庸某村非法采矿用地行为这项工作。
9、户籍证明,证实了卢某的个人身份情况。
10、信阳市X镇委平发(2010)X号文件,对卢某的工作进行安排:主管民兵武装工作,分管土地、城建某工作。
1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陈某海的信阳市X区鸿升矿选厂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矿产品、来料加工。(无采矿证)
12、《承包荒山耕地协议》复印件,证明陈某海与庸某村X组签订有承包协议。
13、《信阳市X区鸿升选厂转让协议》,证明陈某海将矿选厂转让给齐全勇。
14、《荒山承包合同》、《荒坡土地承包协议》,证明陈某虎与庸某某签订了荒山(35亩)、荒坡37.1亩承包协议。
15、现场照片,证明齐全勇、陈某非法占地、毁地开采铁矿现场。
1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明了选矿场违法占地祥情。
17、《大河网》(2010年12月14日)、《河南新闻中原网》、《中国商报》、《中国日报网》等报道复印件,证明了采矿现场的情况。
18、案发经过,证明了该案的侦破情况。
19、卢某的个人反思与悔过,证明了对此事件的认识、管理方式的不足、教训的总结等。
20、卢某会议记录本复印件,证明2010年9月13日、9月25日、10月8日、10月11日、12月6日、12月13日,卢某在例会上,均安排了土地动态巡查、土地违法管理、土地违法纠察与上报等工作。
21、2010年5月25日平昌关镇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复印件,证明卢某在会上提出:要求加强村X镇土地巡查;建某土地监管责任制。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系平昌关镇政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分管土地等工作。在上任之初,虽然在例会中对土地巡查进行了分组安排,在党政联席会中也提出了加强土地巡查、土地监管工作,已尽了分管领导的部分职责。但在其几次去庸某村发现土地已被开挖,却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向上级国土部门报告,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平昌关镇X村土地被非法开采铁矿占用、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庸某村的铁矿开采在卢某分管土地工作以前已存在,且该行为也不是平昌关镇国土资源所或分管领导所能决定和阻止的,是多个部门未尽职责所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其在分管土地工作后多次安排动态巡查等工作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提出不以犯罪论处或无罪之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卢某仍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况。综上,卢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艳平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张陶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