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卫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卫某诉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款387632元、工程押金172449.85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从2009年7月5日至还清之日贷款计息)10121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9200元,执行费8070元,以上合计678766.85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庆阳长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卫某61万元,此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勇锋
代理审判员杨少敏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