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彩虹集团公司彩虹医院,住所地咸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院院长。
上列当事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住院医疗费等6328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王同文
二O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