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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申请执行彩虹集团公司彩虹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彩虹集团公司彩虹医院,住所地咸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院院长。

上列当事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住院医疗费等6328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王同文

二O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朱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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