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一亨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某常德市X区X巷居委会人民中路X号。
委托代理人宋×,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某资源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某长沙市X区X街X号。
委托代理人龚×,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南某烨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某长沙市X路X号。
本院审理原告常德一亨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某资源拍卖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某烨拍卖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一亨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一亨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一亨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交纳465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920元,由原告常德一亨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文学宏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揭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