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3日至2011年11月20日,因禹州市X村架设两台变压器及低压线路,村支部通知被告人徐某限期将影响架设线路的树木伐掉。被告人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本组村X村西头南某公路两侧的杨树采伐24株。经河南某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计立木材积为15.169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而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滥伐林木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朝焕
二Ο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葛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