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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德勤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罗某、湖南拓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德勤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X路X号留学人员创业园X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定湘,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湖南拓宇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X区居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聂景茂,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德勤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湖南拓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德勤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湖南拓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德勤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某、湖南拓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00元,由原告湖南德勤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某春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敏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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