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郝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1年12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人郝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3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1.5%计算),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65元、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李某于2011年12月26日自动履行30000元。2011年12月28日申请人郝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当庭给付申请人郝某借款本息34000元,其余款项及案件受理费265元郝某自愿放弃执行,执行费650元郝某自愿负担,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乐平
审判员王飞
审判员贾建荣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