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某
被告XX公某
原告XX公某诉被告XX公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成庞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招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某诉称:2003年,原告XX公某为郴州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某的“明桂园”项目工程打桩,共结算工程款为(略).54元。民生公某总共支付给原告工程款(略).36元。结算后,拖欠123150.18元。后民生公某将该债务转让给了被告XX公某,原告表示同意。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9月13日对以上欠款进行了确认。被告之后只付了5000元工程款,至今尚欠118150.1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未果后,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8150.18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XX公某辩称:欠原告工程款118150.18元是事实,会想办法尽快支付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公某欠原告XX公某工程款118150.18元,于2012年1月18日前支付38150.18元,余款80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如果被告XX公某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另行支付原告XX公某违约金20000元;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2663元,减半收取1331.5元,由被告XX公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