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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某与被告XX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公某

被告XX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某与被告XX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某以同被告XX公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893.5元,由原告XX公某负担。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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