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某
被告XX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某与被告XX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某以同被告XX公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893.5元,由原告XX公某负担。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