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XX,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
被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林xx
被告xx公某第二工某处
负责人林xx
被告xx工某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xx工某郴宁高速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贺xx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杨xx
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XX诉被告xx公某、xx公某第二工某处、xx工某、xx工某郴宁高速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公某及被告xx公某第二工某处自愿在2011年12月16日支付原告程XX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被护养人生活费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90000元;
二、被告xx工某郴宁高速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及被告xx工某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财产保全费1666元,共计4066元,由原告程XX负担2033元,被告xx公某及被告xx公某第二工某处负担2033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宁小花
人民陪审员何春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