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X村周某乙老屋村X组X号。
法定代理人周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申请人之母。
被执行人衡阳市X村周某乙老屋村X组。
负责人李某,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做出的(2011)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X村周某乙老屋村X组所有的银行存款1373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伯泉
审判员杨海雁
审判员李某广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邓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