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进泉、赖某某(特别代理),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特别代理),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肖某诉被告陈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的委托代理人范进泉、赖某某,被告林某的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月6日,被告陈某以缺乏资金周某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上述借款由被告林某作保证担保。时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为凭。后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拒不偿还。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该款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林某辩称,被告林某应原告要求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但借款时双方某未约定利息,故被告林某不应对该笔借款的利息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陈某未作答辩。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2、2011年1月6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某定月利率为3%,被告林某对该借款作保证担保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林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双方某款时并未约定利息,故其对该笔的借款的利息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能够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证据2能够证明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由被告林某作保证担保的事实。
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1年1月6日,被告陈某因缺乏资金周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由被告林某作保证担保,时两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内容为:“借条兹向肖某借现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正(小写¥:200000.00元),月利息。借款人:陈某(略)担保人:林某(略)年1月6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未能清偿上述借款,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林某在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的自愿辞职补偿金及终止合同自谋职业补偿金(合计人民币22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陈某偿还上述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某作为借款保证人,在原、被告双方某保证方某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关于本案的利息,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被告林某主张其不承担该笔借款利息的担保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肖某借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并支付该款自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林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5元,由被告陈某、林某各负担20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金伟
审判员王洪应
人民陪审员邓爱琼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林某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某、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申请执行的期间告知: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