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被告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支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哲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支某,现孩子随原告李某生活。2011年3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经询问被告支某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支某离婚;
二、男孩支某随原告李某生活,被告支某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3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哲平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海艳